社保补缴的月数因多种因素而异,具体如下:
- 职工社保
-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在 2011 年 7 月 1 日前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可以先延长缴费 5 年。若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则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 15 年。例如,某人在 2010 年参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 15 年,延长缴费 5 年后还缺 3 年,就可一次性补缴这 3 年的费用。
-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2011 年 7 月 1 日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后才能办理退休,无法一次性补缴。
- 单位原因断缴: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导致职工社保断缴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长通常根据断缴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单位因资金困难断缴了 3 个月社保,后续可申请补缴这 3 个月的费用。
- 城乡居民社保
- 一般情况:参保人员年满 60 周岁时,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一般可一次性补缴至满 15 年后领取养老金。但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部分地区调整方案,要求此类人员需办理延后缴费,至年满 65 周岁后才能一次性趸缴。
- 补缴时效:城乡居民社保补缴时效一般为两年,也有地区规定社保补缴一般最多可补缴 3 个月,超过期限需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 2005 年 10 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 15 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 10 年的,可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