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法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测范围与时段
- 1.监测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 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对运行期的监测提出要求。
二、监测内容与重点
1.监测重点内容: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状况。 水土流失动态变化。 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植物措施的监测重点是成活率和保存率)。 施工准备期前应对土壤侵蚀的背景值进行监测。 重大水土流失事件。
2.监测频次: 土壤流失量的监测:在产生水土流失季节里每月至少一次。 水蚀或风蚀的加测条件:根据项目区造成较强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确定。 其他季节的水土流失量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 除土壤流失量外的监测项目:根据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三、监测点位的确定
1.代表性:监测点应有代表性。
2.结合性:各不同监测项目应尽量结合。
3.监测小区:根据需要布设不同坡度和坡长的径流小区进行同步监测。
4.弃土(渣)场、取料场及开挖面:宜布设监测控制站(或卡口站)。
5.简易观测场:项目区内类型复杂、分散的工程宜布设简易观测场。
6.线型建设项目:铁路、公路、输油(气)管道、输水工程等线型建设项目,应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平行布设监测点。
7.长期监测点:规模大、影响范围广、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建设生产类项目应布设长期监测点。
四、监测方法
1.定位监测与实地调查监测:结合使用,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也可同时采用遥感监测方法。
2.监测计划表:列出监测内容、方法、点位和频次的监测计划表。
五、监测设施、设备及消耗性材料
1.合理确定:根据监测内容合理确定监测设施、设备和耗材。
2.监测设施的布设:说明监测设施的布设情况,明确监测小区、沉沙池的数量。
3.监测设施、设备及耗材表:列表给出监测设施、设备及耗材表。
六、监测成果与制度
1.监测成果: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相关监测图件及影像资料
2.定期报告: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3.三色评价: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监理工作要求
1.监理依据:水土保持监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监理程序:监理工作程序包括施工准备监理、施工过程监理和工程验收监理
3.监理内容:包括施工前的调查和勘察、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临时设施和措施的监测与维护、长期水土保持效果的评估等
4.监理记录与报告:监理人员应定期记录并报告监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八、相关法规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总结
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规定涵盖了从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到监理工作要求等多个方面,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