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类型和就医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 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备案后超过 6 个月回本市就医的,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备案后不满 6 个月回本市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医疗费用享受与本市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备案前的异地医疗费以及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以外的医疗费,执行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比本市同级医疗机构降低 5 个百分点。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参保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在职职工在基层(含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 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再增加 5 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参保人一档、二档、少年儿童报销比例为 60%,大学生报销比例 80%。如果是急诊抢救就医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