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国家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前,职工个人档案记载的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职工: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 1994 年 1 月 1 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19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 1995 年 7 月 1 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 1996 年 7 月 1 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不同地区对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 2005 年 3 月 31 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天津市规定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2001 年 10 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2001 年 12 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视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