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4日
北京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始建于1998年 ,并于同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这一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而建立的。该制度要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后,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尽管有资料显示北京职工医保从2001年10月份开始缴纳,但这并不矛盾,因为1998年制度建立后,可能需要一个过渡期来实施具体的缴费和管理办法。因此,1998年12月14日可以被视为北京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正式实施的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