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85年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结合搜索结果分析如下:
一、津贴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参与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等职级。
二、津贴标准
- 工龄区间 :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及以上每月10元。
三、关键说明
-
起始时间 :津贴自1986年9月1日起执行,198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未退休的人员不补发。
-
停发条件 :若护理人员本人要求或经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即使工龄满20年,也自调离次月起停发津贴。
-
合并计算工龄 :包括因工作调动(如军队转地方)、岗位性质变化(如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全民所有制)等情形。
四、当前情况
截至2025年,护士工龄津贴政策未进行过调整,仍沿用1985年标准。若护士工龄满20年且仍在护理岗位,可按月领取津贴;若调离护理岗位则停发。
建议 :护士需关注单位人事政策,若对工龄计算或津贴发放有疑问,可咨询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卫生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