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休医保补缴标准
补缴方式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如果个人累计职工缴费年限不满20年,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缴:
- 一次性补缴:将未缴满的年限一次性补缴完毕。
- 按月补缴:继续按月补缴,直到缴满20年为止。
补缴费用
补缴费用的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以下是一些地区的补缴标准:
-
杭州市:
- 一次性补缴:以浙江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9.5%的缴费比例计算补缴金额,并加上大病保险费(4元/月)。例如,如果上一年度浙江省平均工资为8000元,一次性补缴4年的费用为:(8000*9.5%+4)124=36672元。
- 按月补缴:缴费标准和待遇与同期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一致。
-
象山县:
- 一次性补缴:缴费比例统一为6.3%,补缴金额不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基数的征缴依据为《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且按不高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调节系数确定。
其他注意事项
- 补缴费用到账后,次月才能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 一次性补缴的费用,直接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医保账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补缴标准和流程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