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次修改是宁夏第12次修改计划生育条例,也是修改动作最大的一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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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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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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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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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和育儿假:夫妻双方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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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生育家庭的育儿、交通、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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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配租公租房,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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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并通过减免租金、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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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业歧视: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不予录用、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
这些修改旨在加快推进三孩政策落地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