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与家人共享使用。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主账户人可以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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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账户人资格:主账户人必须是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并且其个人账户内有历年结余资金。主账户人当前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即医保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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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资格:家庭成员需为江苏省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家庭成员的数量有限制,比如配偶只能有一个,父母最多两位,而子女的数量则没有明确限制。同时,主账户人不能与其配偶的父母建立家庭共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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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流程:主账户人需要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前往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这通常涉及到提供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家庭关系承诺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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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一旦建立了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主账户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来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甚至可以用于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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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家庭成员在使用时仍需出示自己的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结算,而不是直接使用主账户人的医保卡。
- 如果家庭成员已经绑定了多个家庭共济关系,则在结算时将按照预先设定的扣款顺序从相应的个人账户中扣除费用。
- 主账户人应当确保及时更新家庭成员变动的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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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上述规定基于《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在苏州,虽然医保卡本身不能直接给家人使用,但通过家庭共济机制,可以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惠及到更广泛的家庭成员群体,从而提高整个家庭应对医疗开支的能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共济仅限于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而不涉及统筹基金部分。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