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保异地零星报销指南
办理条件
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符合政策规定,可申请零星报销。同时,以下情况也可办理:
- 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经法律文书证实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 经鉴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欠费补缴或退休待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发生的其他符合零星报销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经办流程
线下流程
申请人、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递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打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登记表》反馈申请人、用人单位(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完成报销申请。
线上流程
- 通过“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业务办理—零星报销掌上预审—选择参保险种,选择就医地、就医类型,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 网上预审工作人员会通过“我的南京”APP 网上预审查询告知参保人预审结果、邮寄地址和注意事项,预审通过后可以直接将报销材料邮寄快递至医保中心。
申请材料
参保人员申请零星报销时,应提供有效证明(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费用类别所需材料门诊费用门诊费用清单急诊、抢救费用医药费明细清单、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生育费用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南京市参保女职工在异地生育,需要于分娩 6 个月之后携带自费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医院等级信息(可在医院官方网站截图打印)并填写《南京市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可现场填写)外伤(中毒)就医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责任认定证明材料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申报材料
办理要点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异地转诊人员,临时赴异地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 20 个百分点。如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需立即治疗并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的,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 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零星报销的,须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
- 流动就业、转移接续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的,应在三个月内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时,已享受其他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新农合)待遇的,不再对已在就医地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待遇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差报销;已享受非政府办社会保险待遇(商业保险、医疗互助等),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
-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票据遗失的,需到就诊医疗机构复印票据存根联或医疗机构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姓名、收费项目、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合计、就诊时间等)的遗失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收费)公章,并附带单位情况说明或个人承诺书(承诺票据原件未在任何形式保险机构、单位用于报销或赔偿);发票有修改的,需在修改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收费)公章。
- 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参保人员提供用人单位确认或个人出具的事情经过说明;相关部门认定材料(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记录及事故陈述、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正反面复印件。经核查,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医疗费用按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报销。第三人 100% 责任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办理地点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京市参保女职工异地生育办理零星报销需于工作日至水西门大街 61 号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
受理时间
工作日均可受理。
报销时间
零星报销业务受理后,经初审、复核 30 个工作日(约 45 天)。
进度查询
通过“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查询服务—零星报销进度查询中选择受理时间点击查询,查看是否审核通过或者是否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