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社保合并需根据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办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合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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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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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州市户籍人员:若在广州市参保满10年,可将省社保部分转移到广州市社保,退休后享受广州市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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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籍人员:无年限限制,可转移省社保至广州市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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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地要求
需确定退休地,将社保关系转移至退休地办理退休手续。
二、合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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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保手续
在转出地(原参保地)办理社保停保,并获取《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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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转移材料
携带《参保凭证》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至转入地(目标城市)社保机构申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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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合并
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材料后,完成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合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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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使用限制
广东省内社保卡尚未实现全省通用,需在参保地使用。若异地工作,由工作单位办理当地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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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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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职工在省内不能同时缴纳两份社保,需选择保留金额较多的险种,另一份可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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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退休时符合条件,可逐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需确保转移后的社保满足退休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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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限制
由于全国社保系统未联网,跨市转移需手动办理,无法自动合并。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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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 :若涉及跨省(如从广东到其他省份),需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理,退休后选择待遇更高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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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计算 :合并后按退休地政策计算养老金,若两地政策差异较大,建议提前咨询两地社保机构。
以上信息综合了广东省社保政策及转移接续规定,具体操作前建议通过当地社保官网或经办机构确认最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