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被单位扣除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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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放给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职工,单位无权以任何形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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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实际产假天数计发,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加班工资等。
二、单位违规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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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扣除生育津贴
若单位直接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应发金额,或以“补差”名义扣款,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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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影响实际到手金额
若单位以降低工资、奖金等名义减少发放金额,但未依法补足差额,同样构成违规。例如,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时,单位需补足差额。
三、法律后果与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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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发
员工可要求单位限期补发被扣款项,并可主张赔偿金(如产假前工资与生育津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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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或诉讼
若单位拒不履行,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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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相互替代。若单位以“生育津贴不足”为由降低工资,仍需按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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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若单位代缴生育保险但未依法发放津贴,可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生育津贴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单位任何形式的扣除行为均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建议职工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