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对自费药的报销政策有明确限制,具体如下:
一、自费药不纳入报销范围
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费药(包括甲类、乙类、丙类)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费用药,部分特殊疾病需经国家批准后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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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试点政策
湖南省等地已试点将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但自费药仍不在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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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的灰色地带
少数医院可能通过收取“服务费”等违规手段绕过政策限制,但此类行为属于违规操作,患者可通过医保监管部门举报维权。
三、其他不报销情形
除自费药外,以下费用同样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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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就医(未转诊或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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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部分特殊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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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陪客费、冷暖气费等非医疗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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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形、整容、假肢等非基本医疗服务
建议患者就医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医院,确认具体报销政策,避免因政策差异影响就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