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下浮率设置规定,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及行业实践,主要规定如下:
一、国家层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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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上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对最高限价部分下浮,但下浮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 10%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恶意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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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下浮范围
国家层面未统一规定具体下浮率,但明确工程总造价(按国家算法计算)下浮范围为 3%-18% ,由甲乙双方根据定额、材料价格等因素约定。
二、地方性规定(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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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区间 :重庆市规定工程招投标下浮率一般控制在 5%-10% 之间,具体分项目类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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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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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采购: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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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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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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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计算
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1)×100%,需以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基准价(如招标控制价)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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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差异
不同工程类型下浮率不同,例如住宅工程下浮率一般不超过4%,而工业或高层住宅可达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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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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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浮率过低可能压缩承包商利润,建议结合市场环境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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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需明确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条款,避免因价格变动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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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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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优先级高于国家标准 :如重庆规定与国家10%上限冲突时,以地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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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版清单的影响 :新清单规范下浮率计算,需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建议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时,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类型、市场行情及自身成本制定策略,并与招标人就下浮率计算方式达成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