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用别人的医保卡买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基金损失的,应当处以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诈骗罪。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且需使用服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家庭共济”,个人账户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但这也只是共济个人账户里的钱,而不是共用医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