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的检验批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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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砂,通常以600吨或400立方米为一个检验批次,两者满足任一条件即构成一批次;若不足上述数量,仍按一个批次计。 -
取样方法
- 取样需在料堆上从8个不同部位均匀抽取等量试样,总量约20kg;
- 采用“四分法”缩分至所需检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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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砂源质量稳定且进料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检验周期,但首次使用或质量波动时仍需严格执行批次送检要求。
以上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制定,确保材料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