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的医保政策包含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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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 住院保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住院保障待遇执行。
- 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万元),由大病保险按一定规定予以支付,无支付上限。
- 长期护理保险:对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以及与基本生活照料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等支持。
- 个人账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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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 住院保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也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住院保障待遇执行。
- 门诊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门诊待遇政策执行。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居民医保“两病”(高血压和糖尿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两病”药品、诊疗服务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与门诊统筹合用,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基金支付限额在门诊统筹基础上有所提高。
- 门诊高费用补偿: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南京市的医保政策涵盖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多个方面,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这些政策包括住院保障、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以及门诊高费用补偿等,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