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用药范围主要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来确定。以下是关于城镇职工医保用药范围的详细解释:
-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条件:
-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 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
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 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
《药品目录》分类:
-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
费用支付规定:
-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总的来说,城镇职工医保用药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和管理,旨在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的支出,确保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