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视同缴费年限是指 在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2000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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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的工龄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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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 :固定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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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的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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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的知青,后期返城安置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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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城乡居民等无单位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计入一定期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 其他特定情况 :在失业、病假、生育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通常由社保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并且需要提供相关档案记载、文件规定等证明材料。对于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果于2005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应按照相关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2000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建议:在申请视同缴费年限时,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认定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