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复中心就医走医保后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比例因地区、医保政策、康复项目、就医机构级别等因素而异。以珠海市为例,相关情况如下:
-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定点:在选定的二级及以下医院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 70%,则自己需承担 30%;在三级医院就医,支付比例为 50%,自己需承担 50%。
-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在职职工医保报销 80%,自己承担 20%;退休职工医保报销 85%,自己承担 15%。若签订家庭医生付费服务包协议,相应提高 5 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最高可达 90%,自己承担比例最低为 10%。
- 住院: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一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500 元,三级医院 1000 元;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 50% 确定。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政策报销。
其他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北京市对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需在发病后 6 个月内开始康复治疗,医保支付 12 个月内的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康复治疗的,需在发病后 3 个月内开始,医保支付 6 个月内的费用。苏州市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0 - 6 岁(不含 6 周岁)智力、肢体、孤独症残疾儿童和 0 - 14 岁(不含 14 周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