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法规体系和要求:
一、法规体系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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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管理,要求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全程管控,强调风险管理原则。其中第三类医疗器械(高风险)需采取特别措施严格管理。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规定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要求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实施定点定期检定。 -
医疗器械分类与检定衔接
医用体温计、血压计等直接用于诊断治疗的计量器具,既受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约束,又须执行强制检定规定。
二、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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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形式
- 首次强制检定:如玻璃体温计实行“失准报废”制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需取得配置许可证
- 周期检定:对持续使用的医疗计量设备,由检定机构根据规程确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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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全周期监管
- 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强制检定实施,可授权第三方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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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义务
- 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 大型设备配置需符合卫生部门规划,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
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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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普法”检查,重点核查检定证书有效性、设备合规性及管理制度完备性 -
处罚规则
- 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使用不合格器具的,禁止使用并依法处理
- 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最高可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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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省级以上药监部门需定期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卫生部门监督评估设备使用状况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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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检定
当地无法检定的,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请 -
新型设备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参考国际实践,听取行业意见后公布新规
(注:以上法规实施时间均以2025年3月现行有效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