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款的法律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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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催告合理期限支付;逾期不付,承包人可协议折价或拍卖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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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范围
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价款的第三人。
二、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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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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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可请求按文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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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答复期限的,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后超过1年起诉的,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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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流程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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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一般分预付款和进度款,需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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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告或申请仲裁/诉讼,逾期不付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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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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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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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
未约定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约定利率的,按约定执行。
四、合同效力与工程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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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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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规避中标结果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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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招标但实际履行的合同,参照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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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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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以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的,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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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未交付的工程,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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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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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时间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从工程实际交付或结算文件提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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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建议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并及时收集证据维护权益。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为工程款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