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
福建省产检假规定如下,综合多个权威信息源整理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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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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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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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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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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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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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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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三、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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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陪产假
男方享受 7-10天 陪产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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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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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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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工资集体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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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衔接
若产假结束后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超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单位规定处理。
四、地方性补充规定
- 福州地区 :基础产假延长至 188天 ,包含法定的98天产假及15天产前准备期,其余为地方性延长。
五、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同时结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以上规定适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建议生育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