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重要法规。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征收补偿细则,包括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信息。
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 决策民主: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的原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决策过程透明。
- 程序正当:征收与补偿程序必须正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每个环节公开透明。
- 结果公开:征收与补偿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平补偿
- 公平补偿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确保补偿方式灵活多样。
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
房屋价值补偿
- 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 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 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 具体办法: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补偿的程序
征收决定
- 公共利益需要: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
- 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补偿决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的争议解决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救济
- 司法救济权: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利,包括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程序,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通过这些措施,590号令旨在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590号令征收补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流程如下:
征收决定程序
-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 相关部门预审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批,确保符合相关规划。
- 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 发出告知书:向被征收人发出告知书,告知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征求意见:政府组织论证、修改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补偿费用到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法律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补偿程序
- 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 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 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方式、期限等。
- 补偿款支付: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搬迁程序
- 搬迁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通知,明确搬迁期限和方式。
- 搬迁实施:被征收人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 交接手续:完成搬迁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房屋安全。
590号令征收补偿中,哪些项目是必须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在征收补偿中,以下项目是必须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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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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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交付前可获得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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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590号令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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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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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 搬迁费用补贴: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产生的实际费用。
- 临时安置补贴: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前的过渡阶段的居住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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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主要针对用于经营的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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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补贴:
-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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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