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早版本可以追溯到1990年。以下是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早版本
1990年版本
- 发布时间和生效时间:1990年4月12日发布,1990年7月1日生效。
- 主要内容和原则:
-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1990年版本的具体规定
- 生育节制:
-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 生育计划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 优生和节育措施:
- 提倡优生,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 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 妇女妊娠期间应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母亲和胎儿。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历史沿革
2000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00年12月4日,主要对1990年版本进行了一些修正,但主要内容保持不变。
2010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主要涉及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
2011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主要涉及生育调节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
2014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主要涉及计划生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2016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
2020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20年6月3日,第五次修正,涉及人口发展规划和生育调节等内容。
2021年修正
- 修正时间和内容:2021年11月27日,第六次修正,全面放开三胎政策。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订
2023年修订
- 修订时间和内容:2023年6月7日,最新修订,主要涉及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社会保障等内容。
- 具体变化: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且有残疾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增加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和社会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早版本是1990年4月12日发布的版本,随后经过多次修正,最新的修订是在2023年6月7日。这些修正反映了河南省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订内容有哪些?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育政策的调整
- 三孩政策: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明确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 取消社会抚养费:此次修改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删除了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
-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 托育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扶助: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并建立健全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河南省对生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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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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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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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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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政策,河南省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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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即只有一个子女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该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直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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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 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不低于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该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比例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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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福利:
- 在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 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