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扬州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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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扬州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
- 退休人员: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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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 退休人员: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
-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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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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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下列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范围:
- 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 按职工医保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医疗保障、双通道用药保障纳入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
- 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扬州职工医保门诊报销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