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带药物不予注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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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外带药品不予院内使用 ,以确保患者安全和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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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需遵循特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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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处方、注射单、门诊病历、药品说明书及购置发票等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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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根据患者在上级医院的病历和医嘱治疗单确定是否为患者使用外带药品,并详细告知病情变化及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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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需签订《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 禁止注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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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下医院及卫生室、药店开具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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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破损、外观不整、标示不清、过期变质、说明书不完整、无法定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或外观不易判断药品质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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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霉素、头孢类抗生素等需做过敏试验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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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如疫苗、抗毒素、免疫血清或类毒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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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注射针剂(如红花注射液、丹红注射液、灯盏细辛注射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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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物(如氟尿嘧啶、埃克替尼、帕姆单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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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储存的药品(如疫苗、生物蛋白类、活菌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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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医师认定不宜输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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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前必须经本院医生开具注射单 ,并由注射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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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带药品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所要求的贮存条件 ,不合格者一律不予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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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患者需与医疗机构签订知情同意书 ,否则不予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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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由医院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因此部分医院对外带药物的使用有着内部严格规定,主张在哪开的药就在哪注射。
外带药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给予注射,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建议患者在带药就医时,务必确保所有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并与医生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