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是为了规范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 科间会诊:
- 门诊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 病房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据病情在 24 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
- 急诊会诊: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 “急” 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 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 1-2 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 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科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 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务科派学有专长、临床经验丰富的人员前往会诊。会诊时要耐心听取病情汇报,认真细致地检查病人,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提出诊疗意见,供兄弟医院参考。
- 会诊注意事项:
- 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综合分析会诊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