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 10 年的保险退保通常是按现金价值退。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退保金额不完全按照现金价值计算,比如:
- 分红型保险:如果购买的是分红型保险,除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外,还可能获得未领取的分红。
- 销售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如果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代理人存在违规操作,如误导销售、隐瞒重要信息等,投保人有机会申请全额退保。
- 其他特殊约定:某些保险产品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特殊的退保条款,例如在特定年限后退保可以获得高于现金价值的返还金额,或者根据账户价值进行退保等。这种情况下,退保金额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而不是单纯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