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退休人员医保延缴相关信息如下:
延缴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或广州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是广州市;
- 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最长地是广州市;
- 广州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
- 原广州市按月延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缴费基数与费率
- 选择按月延缴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按月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例如 2023 年缴费基数为 9456 元,若参保人陈阿姨选择按月延缴,2023 年每月缴费金额为 567.36 元(缴费基数 9456 元 × 缴费费率 6%)。按月延缴的退休延缴人员,缴费次月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医保统筹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
-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次性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及个人账户待遇。
办理途径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申请。线上如 “粤税通” 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等;线下如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一次性缴费业务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会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参保人一次性缴费金额。
特殊情况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足规定年限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单位按照原规定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
- 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满 25 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一次性全额资助缴纳;
- 满 20 年不满 25 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 50%,本人缴纳 50%;
- 不满 20 年的,由本人全额缴纳。
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所在原独立统筹区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时点的上月确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50 周岁的男性、年满 40 周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并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