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报告书的相关标准如下:
- 编制区分标准
- 报告书:征占地面积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报告表:征占地面积 0.5 公顷以上、不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 立方米以上、不足 5 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无需编报: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000 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内容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在实际编写中,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及章节编排,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 - 2018)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编写和印制格式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 号)要求。
- 审批要求
- 受理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报告书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但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 报告表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部分地区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补充,如北京市还考虑了区域水土流失风险等级,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