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二胎产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础产假天数
- 国家规定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
- 辽宁省延长产假:额外增加60天;
→ 合计:158天。
二、特殊情形附加天数
- 难产:额外增加15天;
-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三、其他说明
- 生育津贴按“计发基数×12个月÷365天×产假天数”计算;
- 流产产假标准: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可休15天,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
以上规定适用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胎生育情形,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