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政策的最新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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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参保激励
- 从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
- 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封顶线提高10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但前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额度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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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零报销激励
- 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封顶线提高1000元。若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零报销激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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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参保约束
- 自2025年起,本市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封顶线1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 除新生儿、本市新认定的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修复缴费标准按照提出修复申请时所在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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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政策调整
- 在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参加本市基本医保不受户籍限制。外地来津的城乡未就业人员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并享受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同等财政补助。
-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以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持续抓好大学生参保扩面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本市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 对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继续实施分类资助。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和生育费用,同步将历史应注未注个人账户纳入统一支付范围管理。
-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支持其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天津医保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旨在进一步推动全民参保工作,提升医保保障水平,优化医保服务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