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不同地区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差异,以延安、汉中、西安为例,相关规定如下:
- 延安市
- 报销范围:参加延安市职工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 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 50%。退休职工在相应机构报销比例同在职职工。
- 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 1500 元,退休职工年支付限额 2500 元。
- 汉中市
- 报销范围: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等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政策范围内药品发生的费用。
- 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 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50%,退休职工在上述相应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 5%。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0%。
- 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 20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 800 元、退休 1000 元。
- 西安市
- 报销范围:与汉中市类似,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等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
- 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 60%、三级医疗机构 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 5%。
- 支付限额:起付线为 200 元,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普通门诊 2000 元,退休人员 2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