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降低起付标准
- 一级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分别由30元、60元、90元降至20元、40元、60元。
二、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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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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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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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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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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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可达70%。
三、年度支付限额
- 统一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超过部分按住院待遇报销。
四、个人账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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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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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纳基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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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固定:70周岁以下106元/月,70周岁及以上14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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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
- 扩大至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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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原则 :分步实施、逐步到位,2022年4月1日起已启动第一阶段(调整个人账户),门诊费用纳入统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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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负担 :改革不增加社会和参保人缴费负担,通过优化基金使用效率实现保障提升。
以上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职工门诊医疗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体现了医保的互助共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