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云南省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有以下新规定:
- 门诊保障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 “互联网” 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 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4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元。
- 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 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 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高 10 个百分点,最高可报销 70%。
- 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 6000 元。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对于异地门诊就医,完善了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门诊省内及跨省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对于特殊情况,如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可凭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 “互联网” 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外配处方,在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执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