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说明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包含以下11种病种:
- 血液(腹膜)透析
- 恶性肿瘤放射线治疗
-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 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
- 恶性肿瘤抗骨转移治疗
- 肝、肾、心脏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肺结核病
-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 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
- 日间手术
(其中“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由原门诊慢性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二、待遇标准
- 恶性肿瘤相关治疗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包括放射线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药物治疗、抗骨转移治疗等,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 日间手术:
- 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参照住院政策支付。
- 血液(腹膜)透析:
- 门诊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 其他病种(如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病等):
- 执行黑龙江省医保目录规定,仅核销与病种直接相关的合理治疗费用。
三、认定机构
参保患者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种认定,主要医院及对应病种包括:
- 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病种1-7、9
- 大兴安岭地区中医医院:病种7、9
- 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病种6、8、9
- 塔河县十八站医院:病种11(日间手术)
(其他医院认定范围详见各医疗机构公示。)
四、政策调整与优化
自2022年10月起,大兴安岭地区持续优化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例如将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并调整待遇支付方式。
以上政策截至2025年3月有效,具体执行以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