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相关政策文件,综合搜索结果分析如下:
一、护士工龄津贴的计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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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员
包括各级医疗机构中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如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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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条件
若护理人员本人要求或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岗位,即使工作满20年,自调离次月起停发津贴。
二、津贴标准与工龄对应关系
工龄段 | 每月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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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年 | 3元/月 |
10-15年 | 5元/月 |
15-20年 | 7元/月 |
20年以上 | 10元/月 |
说明 :工龄计算以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为准,因公中断护理工作但后续恢复的,可合并计算工龄。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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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影响
护理人员调动至非护理岗位时,津贴停止发放;调至护理岗位可恢复津贴,但需重新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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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补贴的关系
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与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四、政策依据与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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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原卫生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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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津贴标准自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但具体调整可能因地区而异。
以上内容综合了工资制度改革文件及地方性政策,实际执行中需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