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18年生育津贴政策的核心调整及执行细则:
一、津贴发放条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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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限调整
- 生育前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人员,生育后单位缴费满12个月可申领津贴。
- 生育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如河南地区),生育后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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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工作单位情形
- 怀孕期间更换工作单位,若中断缴费不超过6个月且继续缴费满10个月,仍可领取津贴。
二、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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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发,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倍的按3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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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规则
-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工资的,全额发放给个人。
三、产假天数及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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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 正常分娩享受9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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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津贴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满4个月流产享42天,满7个月终止妊娠按正常分娩享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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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分娩报销
- 因孕妇或胎儿问题需特殊分娩方式的,可按难产标准报销并增加医疗费用及津贴。
四、地方性政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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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区
- 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否则由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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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地区
- 生育保险费率上调至0.8%,产假期间仅法定天数享受津贴,奖励假期由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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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地区
- 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含未就业配偶的医疗待遇,需在定点或核准机构就医。
注:政策执行细节可能因地区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社保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