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到十级伤残的部分明细:
一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 3 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 2 级以下);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Ⅳ 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 Ⅲ 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 Ⅲ 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二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偏瘫(肌力 2 级以下);截瘫(肌力 2 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 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 5 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
- 颈部及胸部损伤: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 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 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 3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头面部损伤: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双眼盲目 4 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颈部及胸部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Ⅲ 级。
- 腹部损伤:全胰缺失;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四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重度);偏瘫(肌力 3 级以下);截瘫(肌力 3 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 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 3 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颈部及胸部损伤: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 Ⅱ 级;一侧全肺切除术后;呼吸困难(重度)。
- 腹部损伤:肝切除 2/3 以上;肝衰竭中期;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肾功能重度下降;双侧肾上腺缺失;永久性回肠造口。
-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
- 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伤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双侧完全性面瘫;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 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 3 级以上;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舌根大部分缺损;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 颈部及胸部损伤: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 腹部损伤: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全胃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全结肠缺失。
-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尿瘘难以修复;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 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手功能丧失分值≥120 分。
以上仅为部分伤残明细内容,如需更详细准确的信息,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