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相关搜索结果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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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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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工龄 :1992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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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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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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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合同制职工 :1986年10月前的临时工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10月后的临时工需从缴费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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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2012年6月30日前退役并安置为企业的军人,其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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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事业单位职工 :转制前的连续工龄均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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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与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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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国家相关通知,视同缴费年限是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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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但需以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2021年后退休人员)为前提。
三、查询方式
可通过陕西社保网站或当地社保部门窗口查询,需提供完整档案资料以确认具体年限。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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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1993年1月后参加工作,其工龄需从缴费开始计算,无法享受视同缴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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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单位(如央企、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标准一致,但需注意政策调整时间节点。
以上信息综合自多个来源,具体认定以当地社保部门审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