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情况。在中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是"N"、"N+1"或"2N"。
"N"指的是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是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标准补偿方式。
"N+1"通常出现在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了支付"N"的经济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情况。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将解除合同,就需要支付这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2N"则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的赔偿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N"的两倍来获得赔偿,即所谓的双倍赔偿。例如,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支付2N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N+1"和"2N"并不是固定的补偿模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对于被迫离职而言,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的是"N"倍的经济补偿,而不是"N+1"或"2N"。若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2N"的赔偿金。
至于"2N+1"的说法,并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2N+1"的补偿方案。因此,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解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不应期待得到"2N+1"的补偿。
在被迫离职的情况下,补偿标准通常是"N"或者是"2N",具体取决于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被迫离职,但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则可能仅能得到"N"倍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则可以获得"2N"的赔偿。而"N+1"则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式,而非违法解除的情况。因此,对于被迫离职是否能够得到"N+1"或"2N+1"的补偿,答案通常是否定的,除非有特殊的法律依据支持这种额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