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完全属于省直单位。
省直单位是指经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不列入省政府序列,但直属省政府领导和管理的机关部门。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从管理体制上看,接受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与省直单位有一定相似性,在一些统计或分类中也会将其归为省直单位范畴。但省以下的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等,它们主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同时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由省级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的省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