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抽样数量的规定因肥料类型和总包装袋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抽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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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合肥料,如果总的包装袋数小于等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照特定的“最少取样袋数”表来确定;若大于512袋,则按公式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例如,在某些规定中,当总袋数在1到10之间时,需要抽取全部袋子作为样本;而在182到216袋之间时,至少需要抽取18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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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机肥料,同样地,如果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来决定取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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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掺混肥料(BB肥),抽样前将采用随机数表法或骰子法抽取的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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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有些地方性文件或者特定类型的肥料可能会有不同的抽样规则。例如,针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可能会有更具体的要求。
具体的抽样数量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时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需求,有时会增加额外的抽样量。在实际操作中,还应遵循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等规范来进行抽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