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总体思路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这一思路体现了四川省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视和实际行动,旨在通过政策调整,促进人口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四川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人口自由流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四川省的目标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这一目标旨在通过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建立居住证制度
四川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社会融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重点任务
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四川省将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和资源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流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缓解大城市人口压力。
严格控制在成都市人口规模
四川省将对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进行改进,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通过积分入户制度,成都市可以更好地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
居住地登记制度
以居住地登记户口
四川省将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户口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有助于确保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户口迁移政策
放宽户口迁移限制
四川省将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四川省可以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农村户籍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四川省对农村户籍的管理有以下具体规定:
农村户籍居民定义
- 农村户籍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地址在乡中心区(代码210)、村庄(代码220)、城乡结合区(代码112)、镇乡结合区(代码122),且户籍属性为农村的居民。
户籍登记原则
- 一房一户:一处具有独立权属的住房只登记一户户口。
- 一家一户: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只登记为一户。
房屋地址信息编制
- 农村地区的房屋地址需编制标准化、规范化地址信息,具体格式根据房屋分布情况而定。
户籍地址管理使用
- 农村户籍居民的户籍地址应为获批准的宅基地或其他合法建筑物上的居住用途房屋。
- 违规搭建或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得作为户籍地址。
- 房屋拆迁或废弃无人居住的,户籍地址需停用并动员居民迁移。
户籍迁移政策
- 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城镇户籍人员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
- 农村户籍迁入条件:原则上只允许农村户籍居民相互迁移,且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结婚、离婚后回原籍、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等),并需经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及公安部门审批。
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户籍迁移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成年人户籍迁移有以下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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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 前置条件:未成年人可投靠父亲或母亲,需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父母双方均为成都市集体户且无房的,经集体户所属单位同意,可申请未成年人投靠。
- 所需材料:包括《入户申请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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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投靠继父(母)入户:
- 前置条件:拥有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与成都市户籍人员再婚,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未成年继子(女)投靠,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当面提交申请。
- 所需材料:与投靠父母入户的材料类似,需增加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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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应高原气候需迁回原住地抚养的未成年人入户:
- 前置条件: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成都市户籍直系亲属抚养的,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 所需材料:包括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