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标价(即招标控制价)是否需写入招标文件,需结合项目特点和招标人需求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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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虽未直接要求拦标价必须写入招标文件,但规定招标文件需包含“投标报价要求”等实质性条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拦标价。 -
标底与拦标价互斥
若招标文件已设定标底(即招标人内部预算),则不得再设定拦标价;反之亦然。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拦标价的写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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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写入的情形
- 需控制项目成本或防止高价投标时,应明确写入拦标价作为投标报价上限;
- 政府采购项目中,拦标价通常根据预算金额确定(如施工图预算或同类设备历史采购价),此时必须写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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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写入的情形
- 项目复杂且难以确定合理限价时;
- 招标人希望赋予投标人更多报价自由度。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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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要求
拦标价通常需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或开标时公布,以确保公平竞争。 -
违反后果
投标报价超出拦标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综上,拦标价写入招标文件并非绝对强制,但实践中为规范投标行为并保障招标透明度,建议在合理范围内明确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