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的探亲假规定主要基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并结合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整。以下是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
一、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条件:职工必须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
-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二、探亲假假期天数
根据规定,探亲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探望配偶:
-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 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特殊调整
西藏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对探亲假作了一些调整:
- 探望配偶:
- 假期仍维持原规定的30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 探亲假可调整为每三年或每四年一次,假期为30天。
- 组织纪律要求:
- 强调职工在探亲期间不得影响生产与工作,未经批准续假或超假不归的,应严格处理。
四、费用报销
探亲假期间的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 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 轮船:报销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用。
- 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
五、注意事项
- 探亲假需满足“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条件,即职工与探望对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并休息半天。
- 对于援藏、援疆等特殊群体,探亲假的具体安排可能由用人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六、参考来源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 西藏地区相关补充规定。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