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是控制大气污染的重要法规,规定了各类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以下是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详细解读。
标准概述
标准发布与实施
- 发布时间与背景:GB 16297-1996标准于1996年4月发布,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 制定依据: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制定,替代了原有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部分行业性排放标准。
标准内容
- 指标体系: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 行业例外: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
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如北京市的DB 11/501-2017标准,对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更为严格。
指标体系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标准规定了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确保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标准规定了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确保一定高度的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超过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标准规定了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确保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限值。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现有污染源
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标准最为严格,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三级标准较为宽松,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区。
新污染源
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二级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扩建项目,三级标准适用于现有项目改建。
其他规定
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执行。
等效排气筒
若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其排放速率按等效排气筒的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各类污染源,并设有严格的排放速率分级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排放标准,以确保更严格的环境保护。通过严格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我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重要标准,其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如下:
主要内容
-
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无组织排放控制:对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和监控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确保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污染物浓度不超过限值。
-
排气筒高度要求:对排气筒的高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污染物能够有效扩散,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监测要求: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适用范围
-
现有污染源: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新建项目: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行业适用性:除特定行业(如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炼焦炉、水泥厂、恶臭物质排放、汽车排放、摩托车排气等)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外,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如何判断企业排放是否达标?
判断企业排放是否达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排放浓度达标
- 废气排放:企业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浓度需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废水排放: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如COD、氨氮、石油类等)浓度需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2. 排放总量控制
-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控制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内,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3. 排放速率和排气筒高度
- 废气的排放速率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排气筒的高度需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污染物的扩散和稀释。
4. 监测与记录
- 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并保存详细的监测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合规性和行政处罚
- 企业应无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在受到处罚后能及时整改到位。
6. 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预案
- 企业应有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和处理。
7. 排污许可证
- 企业需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排放。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是什么?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之间存在明确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优先级关系:在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则应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
不交叉执行原则: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某一行业若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则不再适用综合排放标准。
-
适用范围: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特定行业排放标准的污染源,而行业排放标准则针对特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详细规定。
-
标准完善程度:随着行业排放标准的不断完善,综合排放标准管控的污染物排放占比已不到5%,表明行业排放标准在逐步取代综合排放标准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