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附属医院门诊是可以报销的,但其报销政策因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济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济宁附属医院门诊的报销政策:
职工医保
- 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200 元、300 元,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实行累计补差计算。
- 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自然年度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70%、60%;退休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5%、75%、65%。
- 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支付限额为 3500 元,退休人员为 4500 元;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自然年度支付限额为 1000 元。
居民医保
-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基层中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每日负担一次。与辖区内家庭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6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50%。一个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两病” 门诊: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其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 70%。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 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 600 元。
若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病,在济宁附属医院门诊也可按相应政策报销。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报销信息,可咨询济宁市医疗保障局或济宁附属医院的医保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