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质量赔偿的规定,综合相关条款和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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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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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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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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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责任 :销售缺陷产品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生产或供货者原因导致缺陷,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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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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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扶养人生活费(死亡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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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
采取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或赔偿损失等方式。
三、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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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时效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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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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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义务
发现产品缺陷需立即报告、停止销售、召回或销毁,并承担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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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
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缺陷仍销售,且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损害时,受害人可要求2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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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仓储者责任
因其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追偿。
五、责任承担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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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优先 :受害人可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销售者赔偿后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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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追偿 :销售者因运输/仓储者过错致缺陷的,可向该方追偿。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产品质量法》的具体条款,明确了各方的责任边界与赔偿标准。